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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关于报废车处理的法律法规,汽车报废电话

更新时间:2024-12-21 16:34:24|阅读:14124
以下是一些关于报废车处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 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要求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车辆必须通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能和排放标准检验,符合相关标准的,由有资质的企业按要求拆解,拆解过程要确保零部件完整性和可回收性,拆解产生的废弃物等要分类收集、处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明确已达到 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审查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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